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為激勵士氣,矜恤殉職消防人員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五、追晉職務案件,核定權責如下,並註登人事資料參考:
(一)中央消防機關由內政部核定。
(二)直轄市消防機關由直轄市政府核定。
(三)縣(市)消防機關由縣(市)政府核定。